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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劳务招生平台 劳务派遣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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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15: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自10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含实际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业务承揽、外包服务等,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劳务派遣职工)合法权益,有效期为5年。

  根据通知,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劳务派遣职工可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省内登记设立的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且实际工作地在省外的劳务派遣职工,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备案)的;省外登记设立的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且实际工作地在我省的劳务派遣职工,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备案)的。而在省外登记设立的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且实际工作地在省外的劳务派遣职工,不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明确,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劳务派遣职工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同时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用工单位名称和登记地、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用工地,以及参保人用工形式(自有职工或劳务派遣职工)、实际工作地等信息,出现变更及时更新。为劳务派遣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可根据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核定;为自有职工缴纳的,根据其所在的行业核定。

  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伤事故备案时,应当将劳务派遣情况及用工单位相关情况在工伤事故备案中载明。申请工伤认定应按规定提交劳动合同,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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